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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收費方式及休學注意事項:

依據註冊組(111/10/6)公告學雜費收費方式及休學注意事項:
一、因應研究所一階段學雜費收費之一貫修讀學碩士招生說明

(一)為整合兩校區學雜費收費方式,並鼓勵學生跨領域學習及簡化繳費流程,本校交大校區111學年度(含)以後研究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及企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學雜費收費方式調整為定額一階段收費。

(二)依111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交大校區11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研究所新生(包含甄試入學、考試入學、先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資格後參加碩士班甄試取得入學資格者、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之收費方式均係採定額一階段收費(收費方式為前2年統一收學雜費合計;第3年起改收取學雜費基數至畢業為止,若有修讀教育學程、音樂個別指導課程者另繳交費用),爰同學於大學部修讀研究所之課程可依就讀系所規定申請成績抵免,但無法減少繳納學雜費。

(三)因應交大校區研究所學雜費收費新制,請各系所協助檢視網頁或各項公告內容,若有申請一貫修讀學碩士可減少繳納學雜費的類似說明,敬請協助刪除,以免造成同學誤解。

 

二、學生申請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至多再延長二學年為限

(一)依本校學則第十五條學生休學規定,學生休學得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申請休學。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酌予延長休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另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三)學生申請休學,每學期需在學校行事曆所訂之學期考試前完成休學申請暨離校手續。

(四)  請各系所配合上開規定,並協助轉知學生本校學則有關學生休學年限至多四學年及需在學期考試前完成休學申請暨離校手續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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