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署對象:歡迎指導教授及企業與本院聯繫簽署合作意願書。
2.時間:每年3月開始;至遲8月底完成。
3.企業之實收資本總額或公司之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為贊助學生數4年人才培育經費總額的5倍以上。【新台幣400萬元以上】
(本院保有調整簽署合作意願書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