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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專區

入學時,指導教授自行找合作企業A進行媒合,且成功,假設合作一年後,A公司擬退出,指導教授可以另找合作企業B繼續合作嗎?

為保障學生及教師權益,合作企業A應於給付當學年度之人才培育經費後,主動於3個月前出具退出證明,並經三方簽名(企業、指導教授、學生)同意,送本院核備後生效。 合作企業B應先簽署本院合作意願書,並承諾須概括承受本計畫之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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