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學生及教師權益,合作企業A應於給付當學年度之人才培育經費後,主動於3個月前出具退出證明,並經三方簽名(企業、指導教授、學生)同意,送本院核備後生效。 合作企業B應先簽署本院合作意願書,並承諾須概括承受本計畫之相關義務。